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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危害严重。 一是非法集资事件大,重要事件频发。 201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审查起诉案件1407件2929人,筹集资金诈骗审查起诉案件136件281人(参照图2 ),投资者多,涉案金额庞大。 二是“得客”手段更加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在线宣传、口碑、网络广告等方法外,非法者还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和宣传公民个人信息。 例如,某公司技术部自制包含欺诈内容的钓鱼网页,在检索网站进行竞争价格排名,让客户填写姓名、通信联系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导入电话呼叫系统,业务员直接在该系统内联系受害者。 三是金融广告发布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宣传手段全方位渗透到各个领域,体现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的特点。 四是邮购非法集资依然活跃,“邮购非法集资”的复合手段加快犯罪活动扩散速度,扩大侵犯范围。
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事件迅速上升,场外的1股期权事件集中在金融贸易地区。 2019年,在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事件中,出现了经营对象集中度高、事件发生地点高的“双高”特征。 其中,非法经营股票场外期权事件引起关注,涉案公司高度聚集在金融要素集聚区,自己开设互联网期权交易平台,开发场外股票期权投资专用的App、WeChat公共号码和小流程行为者通过提高权利率,从投资者那里“穿过羊毛”或设置支付障碍,以确保投资者的犯罪收益。

民营募捐行业的风险更加突出,值得关注。 近两年来,涉及登记备案的民间募捐刑事事件频发。 案件呈现以下特点: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直接或变态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定位,人数超过法律规定限制的直接或变相承诺固定利润或保本利润的资金运营管理缺乏监督机制,民间资金管理者擅自侵占、挪用资金资产, 违法犯罪中也使用的合同约定具有投资者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状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未公开的基金管理者创建虚构项目、作出不实陈述、募集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时非法接受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等特点。非法金融活动的中频表现出金融革新的概念,投资者容易被迷惑。 在金融改革创新背景下,各种金融创新模式和产品大大促进了金融交易的便利,但有些非法者以金融创新为幌子实施了违法犯罪。 区块链是近年来金融创新中备受关注的亮点,其中应用方案——虚拟货币在中国监管机构已经具有比较明确的定性,将虚拟货币发行贷款的行为定义为“未批准的非法公开贷款行为”。 但是,实际上,非法者仍然举着金融革新的旗帜,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等筹集非法资金,或者进行其他金融犯罪。 此外,人工智能(AI )在证券活动中的具体应用——智能投顾也备受关注,事件中有时以智能投顾的名义实施犯罪。
强调了非法金融平台的作用,洗钱、隐瞒犯罪所得等后续型、援助型金融犯罪尤为突出。 目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手法不断改修,犯罪链不断延伸。 另一方面,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非法平台的作用突出,其“专业化”服务加速了金融非法犯罪。 另一方面,金融违法犯罪的帮助型、后续型犯罪比较突出,最明显的是洗钱类犯罪。 首先,欺诈平台将成为连接、复制和扩散金融犯罪的重要节点。 其次,洗钱事件往往导致非法筹集资金。 上海市检察机关从2016年开始每年受理洗钱犯罪案件,2019年受理洗钱审查起诉案件的5件5人中有4件与非法筹资犯罪有关。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利用伪币和第三方的非法平台洗钱现象,进一步增加了搜查和跟踪犯罪线索的困难。
文/上海蓝盟 IT外包专家